材料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齐格飞的邻居唐怀瑟与齐格飞商定,用齐格飞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唐怀瑟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齐格飞200元的“好处费”。办好银行卡后,唐怀瑟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了密码。2018年2月1日,齐格飞不愿意将其母亲孙曼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唐怀瑟使用,遂与孙曼等人到招商银行某分行将以孙曼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齐格飞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5万元资金。唐怀瑟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齐格飞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齐格飞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2月9日,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某分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了密码。后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另一分行以齐格飞的名义办理新银行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孙曼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该卡账户内。
材料二:2018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齐格飞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G省F市M区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林奇,齐格飞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材料三:2018年5月29日,齐格飞因涉嫌盗窃罪被F市公安局M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批准逮捕,7月23日,M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格飞犯抢劫罪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M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齐格飞有材料一所涉的遗漏犯罪事实。201年9月24日,M区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齐格飞材料一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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