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李甲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5年刑满出狱。其后,李甲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王乙借的用于炒股的20万元早已逾期。李甲的远房表亲张丙在丁国有保险公司上班,李甲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2019年4月,李甲与张丙协商,准备请王乙将李甲的左臂砍断后,由张丙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张丙一部分。此后,李甲先后向张丙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八十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李甲。李甲找到王乙,劝说王乙砍掉他的左臂,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李甲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25万元优先偿还王乙的本金及利息。王乙在李甲的多次动说下答应李甲的请求,由李甲确定砍胳膊的具体部位,由王乙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某日晚8时许,李甲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王乙用砍刀将李甲左臂从肩胛骨附近砍断,之后,王乙将砍下的左臂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李甲的摩托车离开现场。李甲在王乙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李甲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左臂,以期获得赔偿。一个月后,李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张丙经手办理。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鉴定,李甲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李甲、王乙、张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
(1)李甲与王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甲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王乙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王乙明知李甲是要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仍然予以协助,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王乙应李甲的要求,故意砍断李甲的左臂,造成李甲重伤。尽管是应李甲请求而重伤害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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