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刘林与刘颖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于1995年法院调解离婚,婚生 女刘琼随刘颖一起生活,刘林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刘林虽生活困难,但仍坚持 给付其女抚养费。1996年1月刘颖与张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生待刘颖之女象亲生 女儿一样,刘颖感动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变更刘琼的姓名为张琼。刘林于2001 年10月得知刘颖私自将双方之女改为他姓,十分伤感。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 恢复女儿原姓名。被告刘颖则称,现其女儿叫张琼已有3年的时间,且已被周围的同学和 老师所接受,如果变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会形成一定的影响。 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在子女的姓名问题上应当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依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之女虽由刘颖直接抚养,但刘林对其女仍...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