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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高某的丈夫因病死亡,留下一子钱某。后高某与何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儿子钱某也 随同两人生活。钱某高中毕业后,在家庭资助下买了一部车开始跑运输,所赚的钱大部分 交给家里。1997年,高某囚车祸死亡。之后,钱某仍与何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何某 年届70,不断生病住院,钱某又无时间照顾何某,何某便把自己在外地的亲儿子何明找来 照顾自己。而何明在2岁时便被人收养。何某出院后,钱某对其日渐冷淡,两人经常因琐 事争吵,1999年2月,两人又争吵起来,何某一气之下,声称与钱某,断绝关系,让钱某 走。钱某于是搬出另住,不再与何某一起生活。但何某多病,医药费支出甚多,生活困 难,于是于200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而钱某称,其与何某 已没有父子关系,而且何某还有亲生儿子何明,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何某。 何某有无权利要求钱某给付赡养费?

【参考答案】

何某有权要求钱某给付赡养费。《婚姻法》第2l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何某与钱某形成拟制血亲的父子关系,其权利义务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何某有权要求钱某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