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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5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的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的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及赵飞的父母,李悦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年12月,赵飞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婚,李悦不同意,后来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财产,李悦和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问:

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

【参考答案】

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毕竟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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