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问答题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
问答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