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请根据题目分析英国1601年济贫法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