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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一学校拟建一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大楼,设计概算造价为1500万元,该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为甲级,通过协商,两家确定设计费为4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负责设计的人员向甲方提出:签订两份合同,一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二是“设计”合同,并要求将40万元的设计费用分为“技术咨询服务费”和“设计费”两部分。甲方领导追问其原因,设计人员称,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向审计单位交纳的管理费,原来办公大楼设计的人员不是该中标的甲级设计院的正式职工,而是以联合设计的方式进行合作的,他们之间约定:这些人以该设计院的名义承接这项设计任务,而后,向设计院交纳30%管理费。正是基于此点考虑,设计人员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上述两份合同。 假如两方已经如此签订了合同,那么审计人员在事后审计时,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如果甲方和设计单位已经如此签订了合同的话,审计人员应指出这是不恰当的,但是不能宣布合同无效。审计人员应建议双方修订合同,使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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