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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2年1月7日,A公司和美国买方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贸易术语采用的是FOB。后美国买方同B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东信”轮承运货物,受载期为1月10日到20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适用1976年金康租约。金康租约第2部分第4条规定,运费应在交货时无折扣地支付;如果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按金康租约规定,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可以留置货物。 1月15日船舶抵达装货港并装货完毕,于2月2日到达卸货港。但是由于信用证出了问题,收货人一直未能拿到提单提货。美国买方也未能按时支付运费。多次协商未果,承运人于2月25日卸货并委托卸货港一家公司出售该批货物以抵运费、滞期费、卸货费、移泊费等费用。3月下旬,A公司作为货主和正本提单持有人向B公司提出了索赔。提单中载有租约并入条款。提单及租约中都没有约定在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提存并变卖货物。 针对上述案情,回答本案中,租约中有关运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并入提单,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运费

【参考答案】

租船合同并提单的效力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航运习惯,只要并入条款不违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强制性条款,不与提单上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则该条款的并入即是有效的。在本案中,作为租船方的美国公司未能支付运费,而 A 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是运输货物的受益人,故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并且该条款的并入不与强制法规定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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