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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A公司是深圳一家运输公司,B是一家商品展销公司。双方于2007年7月16日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租A公司的“SKIPPERN”轮,承运钢材自乌克兰某港口到上海港。受载期为200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B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预付30%的运费,余额在船抵达上海前24小时付清装货时间按每晴天工作日日装货量1200吨计算船抵达装货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日内无货,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应付运费的80%含预付30%作为损失赔偿金。合同生效后,B未能按约定预付30%的运费。2007年7月23日,船抵达乌克兰某港口,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是B公司未能按期催告第三人开出购货付款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直到8月8日未能向A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装载货物。8月9日,A公司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当天指令船舶驶离港口。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空驶损失金422400美元、船舶滞留损失191600美元并支付预付运费的利息等。 针对上述案情,回答问题B公司认为其可以依据《海商法》第90条(不可抗力和不可归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免除责任,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本案B公司作为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提供约定的货物。出租人的船舶抵达装货港后,在约定的受载期内,承租人不能提供约定的受载货物的,出租人在租船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无需承租人的同意,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B公司没有及时催办好信用证,是货物未能按时集港待装船的直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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