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企业2004年1-12月账面会计利润总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该企业另有部分会计资料如下:
(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850万元(广告费扣除比例未经特殊审批),业务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年初数30万元,年末数50万元);
(3)该企业1-12月主营业务收入为9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均在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年初数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和200万元。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00万元。
(4)该企业机器设备原值780万元,均为2001年6月1日企业成立时购入,企业采取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折旧年限10年,预计残值率5%,2004年提取折旧118.8万元(该企业已实行加速折旧,2004年“在产品”和“产成品”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
(5)该企业2004年投资收益60万元,其中:甲股份公司股利-195万元,乙股份公司股利255万元。甲乙股份公司的投资收益为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对甲、乙股份公司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