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发生下列业务:
⑴将新建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该房屋由其他单位施工,开发成本650000元。
⑵以该公司一栋房产投入到甲公司,评估价格600万元。按合同规定,其中500万元作为投资占有甲公司40%的股份,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其余由甲公司支付该企业100万元。一年后,该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取得收入650万元。
⑶以该公司一栋房产做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贷款利率为8%。按照协议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负担贷款利息。期满后,经双方协议,银行将所抵押的房产收归己有,核定房屋价值为420万元,银行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