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有效。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虽然该分理处原负责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了,但是由于其持有公司的公章,表面上有代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本案中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
问答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问答题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问答题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问答题加入WTO后,如何解决我国发展物流法律规范面对的新问题?
问答题简述现代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