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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市发起设立了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10月,该证券公司聘请王某为公司总经理(王某原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纪于2004年5月被撤销资格)。同时聘请本市外贸局干部刘某为证券公司监事。2007年2月,赵某经老同学王某介绍被该证券公司招聘为会计(赵某曾是另外一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1999年因从事违法行为被开除)。肖某原是某证券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8月因违纪被公司解除职务。2007年4月经刘某推荐,被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2007年6月,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遂责令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王某、赵某、肖某、刘某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结合《证券法》第131条、《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王某于2004年5月因违纪被撤销资格,在2006年10月受聘时未逾5年,故不能担任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根据《证券法》第133条的规定,刘某为市外贸局干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不能兼任三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根据《证券法》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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