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1亿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甲、乙、丙、丁四人共认购3000万元,其中,甲认购2000万元,投资最多,四人一致同意公司每年按股派息时,多给付甲每股1%的利息。其余股款向社会公开发行。由于时间有限,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将面值1元的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0.85元发行,将面值1元的优先股股票平价发行;并在认股书中规定,该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利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获得利息,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与普通股同等的表决权。
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