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赵某于2018年3月1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赵某的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包括其从日本获得的某日文期刊出版物A及其中文译文、美国专利公开文献B(英文,但未提交中文译文)等。以下赵某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的无效理由或补充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考虑的有()。
A.赵某于2018年4月16日(工作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B.针对专利权人随后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进一步限缩性修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赵某于2018年5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仅增加理由具体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出版物A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仍不具备创造性
C.口头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举行,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上述日文期刊出版物A的公证文书
D.口头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举行,赵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上述美国专利文献B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