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办理的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满足以下()条件且符合新办理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准入条件的,经有权人批准,在本办法所述抵押率上限、现金流估算额度内,在不超过原贷款已收回金额的范围内可变更融资条款,变更融资条款时点距变更后的合同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期限应符合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贷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A.借款人贷款余额已低于原贷款发放额的70%
B.物业抵押率已低于40%
C.客户近3年无违约记录
D.本笔经营性物业支持贷款按还款计划还款,且目前已履行的还款记录,符合办法规定的还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