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吴某与程某因合秋经营零售批发而发生纠纷,2011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支付宝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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