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市A公司(需方)与已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丙市某港口。此外,该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及未尽事宜,由需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处理。”后货物分别运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货物缺损及质量等问题,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已B公司为被告首发起诉,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审该案。此间,B公司也以A公司为被告诉诸丙市某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又将案件移送起上级法院。 假设本案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公司,且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均以职权通知C公司参加诉讼。此时,C公司能否自行决定不参加上述诉讼,而向丁市某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