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试分析案例并说明保兑行的职责。
【参考答案】
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保兑行因此没有追索权。如果开证行因为不符点而拒收单据,那些不符点是被保兑行忽略的,这样的后果应由保兑行负责,保兑行不能反过来让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本例中作为保兑行的丁银行因未发觉单据的不符点,而错误地议付,它就丧失了对受......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