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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服饰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服装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出售男女西服各200套,共计价款36万元;款式以甲公司在乙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甲公司应向乙厂交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乙厂在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甲公司。乙厂要求甲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付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同意提供担保,并在买卖合同的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合同订立后,乙厂为降低成本在制作纯毛面料过程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甲公司经过检验后,确认乙厂所交的西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通知乙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乙厂在面料中掺入混纺成份的行为如何界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厂在纯毛面料中掺入混纺成分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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