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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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