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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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