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主营业地在北京市,乙主营业地在东莞市,丙的车辆注册地在山东省。甲与乙签定购买瓷器瓶合同于广州市,约定乙将货物运至北京市交货,在石家庄乙与丙发生碰撞,货物损坏。甲宣称乙交货不符,并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乙反诉甲,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甲宣称乙交货不符,并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乙诉甲,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哪些法院有管辖权?甲乙同时向有权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宣称乙交货不符,并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东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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