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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18年3月准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一)上市辅导阶段
在保荐机构的辅导阶段,保荐机构A证券公司发现以下问题:
(1)甲公司于2014年6月成立,于2015年8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持续经营至今。
(2)2016年3月,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乙公司变为丙公司。
(3)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4)甲公司曾于2014年10月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公开发行过债券。
(二)发行阶段
甲公司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和询价的情况如下:
(1)担任甲公司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保荐人)为A证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5亿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A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共计47家询价对象进行了初步询价,47家询价对象拟申购股份数量共4亿股。询价对象的报价统计如下表:


甲公司和A证券公司在报价的基础上,仅剔除了报价为5元的申购数量,以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确定了发行价格为每股3.25元。
(2)甲公司和A证券公司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为3.5亿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亿股。其中,A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张某认为,网下发行股份数量应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平等认购,不得向任何机构优先配售股份。
(3)甲公司股票发行中,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为8000万股,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数量为4亿股。
要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曾于2014年10月擅自公开发行过债券是否构成本次首发并上市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法定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本题中,甲公司的该行为已经超过了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