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问答题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问答题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问答题育龄夫妻享有哪些权利?
问答题对晚婚晚育有什么奖励?
问答题什么是晚婚、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