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公司系境外上市公司,2009年7月7日授予在该公司工作10年的高管王某境外上市公司的3000股期权,每股行权价14元,约定1年后方可行权。2010年7月7日,王某行权,以行权价购买了3000股,当天股票收盘价18.5元,次日王某又以每股20元的价格卖出了股票。问王某的这部分股票期权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应纳税额为多少?
A.5元,次日王某又以每股20元的价格卖出了股票。问王某的这部分股票期权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应纳税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1)王某的股票期权应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王某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取得的股票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以不与工资、薪金合并,单独按其实际境内工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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