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问答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问答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答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答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答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