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该厂是由甲某和乙某共同投资500万元建设的一家私营企业,于1998年8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建成投产。选矿厂选矿工艺部分由某集团退休工程师丙某和某集团工程师丁某2人共同设计,设计选矿能力为120t/天,但实际日处理量为200t/天。选矿厂尾矿库没有进行设计,是依照大厂矿区其他尾矿库模式建成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尾矿库修筑方式是利用一条山谷构筑成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事故后验算的库存为274000m3;实际服务年限仅为1.5年。尾矿库按法规是用石头砌筑的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4m,地上部分高2.2m,埋入地下约4m。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只是县环保局到现场检查一下就同意投入使用。后期坝采用人工集中放矿筑子坝的冲积法筑坝,并按照县环保局提出的筑坝要求筑坝,后期坝总高9m,坝面水平长度25.5m,事故前坝高和库容已接近最终闭库数值。尾矿库坝首下方是一条东南走向的上高下低的谷地。建坝时,坝首下方有几户农民基建队的10多间职工宿舍,到了1999年下半年,便陆续有外地民工在坝首下方搭建工棚,选矿厂认为不安全,曾请求政府清除,该县和镇政府则多次组织清理,但每次清理后,民工又陆续恢复这些违章建筑。事故发生时坝下仍有50多间外来民工工棚。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建设、违章操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又由于尾矿库长期人为蓄水过多,干滩长度不够,致使坝内尾砂含水饱和,坝体始终处于浸泡状态而得不到固结并最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
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尾矿库的选址没有进行安全认证;尾矿库也没有进行正规设计,而由环保部门进行筑坝指导;基础坝建成后未经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
(2)企业急功近利,降低安全投入,超量排放尾砂,人为使库内蓄水增多。由于尾矿库库容太小,服务年限短,与选矿处理量严重不配套,造成坝体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同时由于库容太小,尾矿水澄清距离短,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库内冒险高位贮水仅留干滩长度4m。
(3)由于是综合选矿厂,尾矿砂的平均粒径只有0.07~0.4mm,尾砂粒径过小,导致透水性差,不易固结。
(4)业主、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素质低,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仅凭经验办事。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6)政府行为混乱,监管不力。没有认真把好审批关,没能及时查清楚问题,对选矿厂没有强制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