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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院校计划建设新校区,内有一封闭式操场,为此由后勤部门调动一部长及四名管理人员,新组建了基建处,负责此项目的筹建工作。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共有六家承包商参与投标,各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未标明的情况下,在开标时发生了下列事件:
1.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基建处自行编制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时,由某地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议,按投标书到达的时间编了唱标顺序,以最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第一开标单位,最早送达的单位为最后唱标单位。
2.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标的条件,即投标单位的报价在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价±3%以内为有效标书,但是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上述要求。
3.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通过专家对各家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审打分,以低价中标为原则,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本工程由发包方自己编制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即要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与有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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