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文顿号”商标的申请。2015年5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文顿号”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咖啡、可可。2015年9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文顿号”商标的注册公告。2015年10月11日,甲公司推出“文顿号”茶叶,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7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咖啡上使用“文顿号”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18年11月23日,丙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甲公司的“文顿号”注册商标。
关于甲公司在茶叶上使用“文顿号”商标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怎么使用是甲公司的权利
B.甲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其行为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C.甲公司在茶叶上使用“文顿号”商标的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甲公司的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