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