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20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20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税款预缴方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