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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7年4月15日,“上海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海燕船务公司”签订一批运输合同,运输一批电子设备到日本名古屋港口。双方约定,由上海天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集装箱,并且自行装箱、铅封完好后交给海燕船务公司。 4月18日,货物运抵上海洋山港,装上预先约定的集装箱货运船“破浪号”,经检查集装箱外表完好,故而签发已装船的清洁提单。4月22日,船舶到达日本名古屋港口。 4月23日,收货人“日本福贸国际贸易公司”凭借提单去提取货物。 若是收货人“日本福贸国际贸易公司”收到货物的时候发现货物比提单上记载的数量少了一半,可以否向“海燕船务公司”提出索赔?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可以。
因为第三人受到货物的时候,提单已经成为最终证据。
任何与提单记载不符的情况都不予采纳。
若是提单上记载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就可以提单位依据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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