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该企业某年3月1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816元,“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有贷方余额5920元,其他应交税、费账户无余额。3月,该企业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全部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所购材料已验收入库,计划成本为32000元(该企业对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2)销售产品,全部货款120416元(含增值税)己存入银行,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该批产品销售成本为84000元(该企业分批结转销售成本)。
(3)上述所售产品为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提本月应交消费税税额。
(4)按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7%计提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按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计提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数额。
(5)企业以银行存款交纳累计欠交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金”账户,须列出明绍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