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未到期的储蓄存单1000元遗失,即向原存款储蓄所申请挂失。记账员张立经查,该存单已于2000年8月15日被支取,经办人为李小分,复核员林萍,支取人身份证件登记为吴强,于是不受理挂失。王三要求赔偿本息。储蓄所经调查证实,决定李小分、林萍赔偿本息。 请分析造成此次后果的原因,并说明赔偿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挂失前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期身份证件,李小分在办理该笔存单的提前支取时,应查验吴强和王三的身份证,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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