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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一艘海轮满载各类货物离开天津港驶向南美某地,航行途中,不料海轮遇到海啸,激烈的颠簸使停放在舱面的汽车有半数被颠入大海,海轮因此而发生严重倾斜。
为使船身平衡,减轻负荷,免遭倾覆的厄运,船长下令将舱面剩下的汽车全部抛入海中。
问上述哪些货损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①被颠入海里的汽车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②因为它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对船长下令将舱面剩下的汽车抛入大海所引起的损失是共同海损,
④因为不仅确实存在风险,而且危及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为了解除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采取抛弃措施,由此作出的特殊牺牲是保护了船方和其他货主的共同利益。

热门试题

问答题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车、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 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港务储运站的记录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证实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的事故,反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属于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则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船面的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本案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