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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5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6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条款:“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此可推断出,如果经过了投资人的同意,则可以进行一些竞业禁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