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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5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6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参考答案】

应当。《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文件除包括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应提交的所有文件外,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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