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税局在2010年4月5日专项检查中,发现L建安企业2008年10月因计算错误少申报营业税20000元,该县地税局于4月15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书》及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于4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于4月25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至4月27日,L企业因不服处罚决定,尚未缴纳,县地税局经过局长审批,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扣缴了相当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存款,L企业对县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4月3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县地税局对L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L企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3)该县人民法院如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