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税局在2011年3月份纳税检查中,发现甲企业有偷税行为,于3月2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罚款30000元和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甲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县地税局于3月3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缴纳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计30000元的罚款。4月10日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甲企业开户行冻结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企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4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地税局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企业应先复议再起诉,所以于4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请问:
(1)县地税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