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生产、销售假药罪 C、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D、生产、销售劣药罪
问答题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问答题被告: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缺德、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在何处,游某也随被捕审判。 【问题】何为洗钱罪?游某是否构成洗钱罪?
问答题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问答题刘某某开了一家名叫“鹿鸣春”的餐馆,主要经营涮羊肉。与“鹿鸣春”相邻的是另一家名叫“好再来”的餐馆,也以经营涮羊肉为主。由于“好再来”餐馆经营有方,物美价廉,因而生意红火,附近的居民都去“好再来”就餐。相比之下,刘某某的“鹿鸣春”生意清淡。刘某某心怀妒嫉,逢人便说“好再来”的羊肉系低价购进的病羊、死羊宰杀的肉,吃了肯定不卫生。消息传出,“好再来”的食客们便不再光临,致使“好再来”餐馆3个多月生意清淡,损失数万元,被迫关闭。刘某某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被人举报,遂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罪。
问答题贾某某在商品买卖中,经常以次充好,把一些劣质服装高价出售。1997年的一天,一位顾客在贾某某的店中挑选了一件皮茄克,后嫌价格太高而未予购买。贾某某上前质问顾客,扬言只要试穿过就得买,不买就别出店门。该顾客坚持不买。贾某某便对其强拉硬拽,拳打脚踢。该顾客屈服于贾某某的淫威,不得不以8000元的高价买走了一件皮茄克。后经工商、物价部门签定,那件皮茄克系伪劣商品,其价值不超过千元。贾某某还多次强迫试过衣服的顾客高价购买所试衣服,遭到多人的投诉。 【问题】本案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