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1月10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该生产设备出租于丙,租期3年,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1月20日,丙在正常使用该设备时,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2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生产设备。丙拒绝返还。已知,诉讼中甲不承认双方口头约定租期3年,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