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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8年7月,某市机械厂工人白某从本市家电行购买了1台“红鹦鹉”牌21寸彩色电视机,价格1543元。同年10月9日,白某同家人正在看电视,忽然,电视机发生爆炸,一块残骸正好击中白某儿子左面颊,血流满面,被送往医院急救。与电视机相邻的收录机也被震坏。
第二天,白某即找家电行通知其电视机爆炸情况并索赔。电器行即通知厂家派人上门调查电视机发生爆炸的原因。厂方来人经过分析认为,电视机爆炸是由于电压不稳造成的,不属于电视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因此,白某应自负其责,生产厂家不能赔偿。由于厂家拒赔,白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即委托市家电监测中心对电视机的爆炸原因进行分析。监测中心的结论为:送检的电视机是由于彩色显像管不合格造成的。这种显像管连续工作5小时或电压稍有不稳,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由生产者进行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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