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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系某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在其21周岁时与女青年乙(20周岁)欲登记结婚。因乙在外地工作,甲便在乙未到场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具了结婚证。乙凭此结婚证在单位申请了住房,但双方基本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3年后,甲又利用自己是婚姻登记员的便利,与不知情的丙领取了结婚证,后被乙发现。

如何认定丙的行为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丙在甲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甲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虽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但因丙对甲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不知情,不具备《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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