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某国一家在全世界总销售量排名第位的某产品公司与我国国内某产品销售量排在领先位置的中国公司强强联合签订合资协议实行合营经营,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食营企业获得了中国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商务部门的批准即开始正式生产营业。中国有关执法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掌握合营情况后指出该合营企业已达到中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却未进行申报,该合营企业应进行申报并追究其不申报的法律责任。合营企业的法律颐向在抗辩时提出:强强联合是引进外资大趋势。两大企业的合营是企业,体现了“契约自由”,有关执法部门不应予以干涉,况且该合营协议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还获得引进外资政府部门的批准。
请用经济法的本质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