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问答题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
问答题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问答题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多项选择题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添附财产的归属,一般应属于谁?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