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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