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信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差点儿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问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问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
问答题简述起诉的条件
问答题简述行政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