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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运费2万元、保险费1.5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要求(1)至要求(4)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进口烟丝组成计税价格=(300+10+12)×(1+10%)÷(1-30%)=506(万元)进口烟丝增值税税额=506×17%=86.02(万元)(2)进口烟丝消费税税额=506×30%=151.8(万元)(3)进项税额合计=86.02+2×7%+40=126.16(万元)销项税额合计=60×600×250×17%÷10000=153(万元)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53-126.16=26.84(万元)(4)本月可扣除的进口烟丝消费税=151.8×80%=121.44(万元)国内环节消费税=60×600×250×36%÷10000+600×250×200×0.003÷10000-121.44=324+9-121.44=333-121.44=21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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